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发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对广告发布登记行为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管理规定》明确,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2、《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补充通知》。11月2日,商务部制定下发《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补充通知》(商办贸函〔2016〕809号),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全国各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向新备案、变更备案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再发放使用外贸备案登记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继续有效。

      3、《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11月2日,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决定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广东、天津、福建以及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经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共19项。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新一批改革事项12项,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包括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等7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包括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以及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等2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7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

      4、《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11月3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决定废止十六部规章。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此次废止的规章包括《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及补充规定二、三、四、五、六,《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商务部令2007年第17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号),《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外汇局令2002年第32号),《驻香港劳务管理人员审批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合发第3号);《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1996〕外经贸运发第461号),《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

      5、《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11月3日,为优化服务、规范操作,方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明确网约车经营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线上服务能力材料:一是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二是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三是数据库接入情况;四是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五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文本;六是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范本。

      6、《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1月4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6〕113号),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

      7、《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11月5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结合国内外天然气市场形势,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350号),决定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1月10日起,全面放开化肥用气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鼓励化肥用气进入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实现价格公开透明。

      8、《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129号),公布修订后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删除关于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将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设定为暂停缴纳的情形之一;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作原则性规定,通过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配套规定的方式,明确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即期货交易所的缴纳比例由手续费的百分之三降低为百分之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由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降低为亿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按季度缴纳调整为按年度缴纳。

      9、《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告》。11月7日,财政部制定发布《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39号),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10、《证监会公告〔2016〕25号》。11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2016〕25号公告,公布金融行业推荐性系列标准《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1部分:证券交易所》(JR/T 0146.1-2016)、《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2部分:期货交易所》(JR/T 0146.2-2016)、《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3部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JR/T 0146.3-2016)、《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4部分:其他核心机构》(JR/T 0146.4-2016)、《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5部分:证券公司》(JR/T 0146.5-2016)、《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6部分:基金管理公司》(JR/T 0146.6-2016)、《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7部分:期货公司》(JR/T 0146.7-2016),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关于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11月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2号),决定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12、《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1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根据《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将采取一系列联合惩戒措施。一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另一方面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13、《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1月10日,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进行规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并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14、《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11月1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商建发〔2016〕430号),对“十三五”期间国内贸易流通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规划》要求,以提升流通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以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技术应用为支撑,实施流通升级战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内贸流通体制机制,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扩大流通对外开放合作,力争到2020年,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内贸流通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全渠道经营成为主流,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大流通、大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15、《关于2015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11月11日,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关于2015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公布2015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情况。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承保机动车1.84亿辆次,交强险保费收入1571亿元;赔付成本1081亿元,增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72亿元,各项经营费用467亿元(含营业税88亿元,救助基金21亿元)。2015年,交强险承保亏损49亿元,投资收益93亿元,经营盈利44亿元。

      16、《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11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水流产权确权试点方案》,决定开展水流产权试点工作。根据《方案》的有关规定,此次选择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甘肃省疏勒河流域、陕西省渭河、江苏省徐州市、湖北省宜都市、丹江口水库作为试点区域开展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力争通过2年左右时间,探索水流产权确权的路径和方法,界定权利人的责权范围和内容,解决所有权边界模糊,使用权归属不清,水资源和水生态空间保护难、监管难等问题,为在全国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积累经验。《方案》明确了两项试点任务:一是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确权。划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以此为基础划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的范围,明确地理坐标,设立界桩、标示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划界成果。二是水资源确权。试点地区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等为依据,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试点中,充分考虑水资源作为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和属性,研究水资源使用权物权登记途径和方式。

      17、《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11月14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适用于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通知》,对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相关机构应按照《信披指引2号》使用说明第一条要求,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https://pfid.amac.org.cn)进行信息披露文件备份。

      18、《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11月18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布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反倾销案终裁裁定。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存在倾销,国内铁基非晶合金带材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6年11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铁基非晶合金带材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19、《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11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进一步深化城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建设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强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86号),对推进知识产权发展提出具体要求。《意见》明确,要按照“对标国际、领跑全国、支撑区域”的要求,采取“工程式建设、体系化推进、项目式管理、责任制落实”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到2020年,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及其他国家重点发展区域建成20个左右具备下列特征的知识产权引领型创新驱动发展之城;到2030年,在国家主要城市群中全面形成特色鲜明、体制顺畅、集聚融合、充满活力、更加开放的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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