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3月15日,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2、《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3月17日,为确保国务院提出的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切实落地,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要求各地加快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抓紧报送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情况。根据《政策落实情况函》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除外)应在2017年4月14日前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商务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对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进展缓慢的地区,将提请国务院适时开展实地督查,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工作进展。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3月22日,财政部制定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8号),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PPP咨询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具体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4、《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3月22日,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22日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次专项行动旨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包括9项重点内容:一是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二是加快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化和认证建设;三是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四是加强养老院安全管理;五是提高养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六是建立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七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八是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九是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督。

      5、《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3月22日,国家邮政局制定发布《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寄递安全“三项制度”,并于4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寄递企业与用户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前,用户应当出示可以证明其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的证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寄递企业核对后留存证件复印件。协议用户不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拒绝寄递企业留存复印件的,或发现企业用户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属于禁止寄递物品的,或曾因交寄违禁物品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不得与其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和提供协议服务。同时,寄递企业应当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告知协议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告知协议用户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含有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内容一致。对于协议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可以通过在安全保障协议中实名登记身份信息,实现批量实名。

      6、《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3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发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具体要求。《指导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四种情形和支持鼓励的具体政策措施:一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技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可以依协议取得成果转让、开发收益;二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专技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三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四是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可以通过设置特设岗位、流动岗位选拔、吸引创新人才,探索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鼓励绩效工资分配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等等。

      7、《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3月23日,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制定发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7〕35号),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进行规范。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8、《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3月23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进行部署。《意见》明确,要针对违法犯罪活动链条化、组织化和跨区域、跨行业等新趋势、新特点,推进综合治理,对侵权假冒商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形成全链条打击。一是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权力清单,堵塞监管漏洞。二是推进区域间执法联动,探索建立跨区域联席会议、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三是扩大执法办案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

      9、《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3月24日,财政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进行了修订,以财农〔2017〕8号印发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资金分配方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完善资金分配办法,综合考虑贫困状况、脱贫攻坚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分配因素,使资金逐步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二是改进了资金支出范围。与原《办法》相比较,新《办法》不再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范围作具体要求,而是采取了负面清单方式,在对资金支出范围做出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明确了资金不得支出的范围。三是改革了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新《办法》进一步改革资金管理方式,明确提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四是强化了资金监管。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3月28日,司法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抓紧制定、科学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收费专项管理。《通知》规定,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按照《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鉴定成本和难易程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要严格规范,统一执行,研究规范设置收费标准“下浮浮动幅度”,避免鉴定机构之间的压价恶性竞争,促进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同时,《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出台本地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重庆、四川、宁夏等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抓紧研究制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务必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

      11、《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3月29日,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40号),就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通知》明确,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应重点围绕以下五项任务开展建设:一是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引领区。二是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三是推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区。四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五是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建设现代农业示范核心区。加快农业经营体系、生产体系、产业体系转型升级,推进质量兴农、效益兴农、竞争力提升,树立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标杆,将产业园打造成为示范引领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的核心区。

      1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3月29日,为履行指导城市客运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制定发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制度和服务要求,并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并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同时,《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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