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为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函》。4月2日,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支持新一批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函》(国科函创〔2018〕59号),宣布支持吉林市、徐州市、绍兴市、金华市、马鞍山市、芜湖市、泉州市、龙岩市、潍坊市、东营市、株洲市、衡阳市、佛山市、东莞市、玉溪市、拉萨市、汉中市开展创新型城市建设,并要求有关城市要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着力完善人才管理、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培育引进高水平科技人才;着力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质量,促进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推动双创迈上新台阶;着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创新治理能力;着力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创新发展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区域创新示范引领高地。

      3、《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4月3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财会〔2018〕5号),对《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进行了修订。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原名称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字号、商号可以继续使用。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前的经营期限、经营业绩视同连续,执业资格相应延续,转制前因执业质量可能引发的行政责任由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转制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应当办理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商注销;原有限责任公司主体继续存在的,不得在名称中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并应当自取得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就主体文档的简并提供程序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

      5、《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6、《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4月4日,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商务部令2018年第3号),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4号)。《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共二十九条,规定了报名登记、问卷发放、答卷要求、答卷提交、补充问卷等程序。

      7、《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4月4日,为保证反倾销期间复审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商务部令2018年第4号),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23号)。《期间复审规则》共三十六条,规定了期间复审的含义、申请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决定立案的程序和标准、复审的调查范围和调查期、复审中的倾销幅度计算和价格承诺、复审的期限和公告、措施效力等内容。 

      8、《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4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商务部令2018年第2号),自2018年5月4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号)、《反补贴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0号)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4号)。《听证会规则》共二十三条,规定了听证会的程序,包括举行方式、申请时限和方法、作出决定和通知、报名和参加、会后提交书面材料等。

      9、《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4月4日,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银发〔2018〕7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2015〕210号)。《业务规则》分为7章共47条,包括总则、参与者管理、账户管理、业务处理、结算机制、应急处置、附则等内容。根据《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境内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专线接入CIPS,境外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接入CIPS;直接参与者应当通过注资(预注资)、调增(预注资调增)和调减(预注资调减)等方式,对其CIPS账户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账户余额充足,境外直接参与者应当委托其资金托管行代理注资(预注资)和调增(预注资调增);直接参与者的注资(预注资)最低限额由运营机构根据其业务范围核定,直接参与者参加定时净额结算的,其最低限额应当包含净额结算保证金。

      10、《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决定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此前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11、《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4月9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宣布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12、《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4月10日,为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加快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引导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的意见》(发改外资〔2018〕553号),就推进对外投融资基金健康发展提出具体意见。《意见》重点对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支持国内各类机构参与出资、加强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意见。其中,《意见》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出资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国内各类机构依法合规通过对外投融资基金开展境外投融资业务;同时,《意见》提出不得以信贷资金等方式违规出资、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在境外出资设立对外投融资基金,旨在厘清对外投融资基金的募资来源,加强对地方财政性资金使用投向的引导,提升各类资本参与对外投融资基金的规范化程度。

      13、《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4月11日,为一步彰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意义,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海南的战略定位。《意见》提出,2020年,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际开放度显著提高;2025年,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自由贸易港制度初步建立,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2035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走在全国前列;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模式更加成熟,营商环境跻身全球前列;到本世纪中叶,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形成高度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现代化的制度体系,成为综合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领先的地区。

      14、《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4月1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制造强国的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对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提出具体意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意见》提出,到2020年,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创新体系、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示范应用体系、政策支撑体系全面形成,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到2025年,重大技术装备综合实力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效满足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15、《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4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7号)明确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4月13日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16、《2018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2018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根据《报告》的有关规定,3月末,广义货币增长8.2%,狭义货币增长7.1%;一季度人民币贷款增加4.86万亿元,外币贷款增加324亿美元;一季度人民币存款增加5.06万亿元,外币存款增加459亿美元;3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74%,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2.9%;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14万亿美元;一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10589.8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6844.6亿元。

      17、《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16日,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工作部署,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8号),决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对企业报关报检资质进行了优化整合。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此次优化整合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的范围。二是改进了新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业务办理方式。三是细化了已办理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处理方式。

      18、《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4月16日,为推动《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落地实施,推进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提升进出口陆路运输货物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启动实施TIR公约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0号),决定启动TIR运输试点。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TIR运输是指持有由《TIR公约》缔约国担保、发证机构发放的TIR证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根据《TIR公约》规定的TIR运输程序,将TIR证列明的货物从启运地海关运至目的地海关的行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为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

      19、《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28号),决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此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此次调查自2018年4月18日起开始,通常于2019年4月17日前结束。同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30号、2013年第1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20、《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4月1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8号),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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