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9月7日,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联合修订发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包括总则、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管理与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三十三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健全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和科研激励机制。把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设备费支出较少,明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在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上,规定间接费用核定要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责任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二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在在校研究生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并将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明确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取消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人员性费用的开支比例限制。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这三项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权限全部下放到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四是完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2、《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9月12日,为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和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保护银行卡持卡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的通知》(银发〔2016〕235号),决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清理网上非法买卖的银行卡信息,检查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安全性和标准符合度,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账户信息保护内控管理措施和支付业务系统安全性,排查存放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互联网站和重点行业、单位和企业的信息保护制度和系统的风险漏洞,严防银行卡信息泄露。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9月18日,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管理,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财发〔2016〕9号),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进行明确,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到期应收缴的中央财政资金。2016年及以后年度到期应收回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由财政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二是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后,经批准终止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已分配到项目单位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三是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中央财政资金。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由财政部在每年办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

      4、《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9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对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进行明确,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5、《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9月2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17号),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即将关闭出清的僵尸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中央企业对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会计处理”加以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9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85号),对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资金分配和拨付、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附则等八章,共五十条。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7、《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决定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企业具有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者情节严重等情形将被列入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8、《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9月27日,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6〕44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风险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建立风险限额设定、限额调整、超限额报告和处理制度。《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四点管理原则:一是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二是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三是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与业务条线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四是有效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全面风险管理的结果应用于经营管理,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有效抵御所承担的总体风险和各类风险。

      9、《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9月28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一是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二是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税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三是员工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四是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需对其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五是企业备案的规定。《公告》规定,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纳税人本人办理备案手续,只需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代为办理即可。六是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通知》规定,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

      10、《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9月28日,为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满足银行和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电子化的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进行规范,并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允许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银行在遵守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和落实“展业三原则”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审核纸质单证或审核电子单证。二是鼓励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和银行采用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三是明确银行和企业的义务。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并做好单证留存;企业应确保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配合银行做好真实性审核工作。四是规范事后管理。外汇局将对电子单证审核业务开展核查或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11、《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9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8号),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补贴调查的初裁裁定。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裁定,自2016年9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10.0%-10.7%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

      12、《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29日,为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安全性,筑牢支付结算安全防线,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旨在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

      13、《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9月30日,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决定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14、《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9月30日,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15、《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9月18日,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确保依法、及时、便捷返还冻结资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银监发〔2016〕41号),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问题进行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对不法分子利用电信、互联网等技术诱骗(盗取)被害人汇(存)入其控制账户的资金依法进行冻结,并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要按照依法溯源的原则,及时返还,以减少被害人损失;公安部和银监会将依法对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冻结资金返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擅自返还或违反协助公安机关资金返还义务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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