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现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将调整到5000元/月;同时,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适用新的个税税率表,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8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8〕958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交通出行领域失信专项治理涉及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城市交通等多个领域,治理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自然人,需要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骤、分领域实施治理工作。第一阶段,治理的对象范围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水路客运企业、城市出租企业(含巡游和网约出租)和铁路、民航旅客(铁路总公司和民航局已分别组织开展铁路、民航领域的失信治理工作)。第二阶段,将针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道路客运驾驶人、出租汽车驾驶人,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3、《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8月15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14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此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

      4、《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执行;同时,企业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5、《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8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切实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涉及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后的衔接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明确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要求强化企业信息公示。《通知》还明确,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后,公司无须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分公司设立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再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备案;由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履行分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信息公示义务。

      6、《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8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下发《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中证协发〔2018〕201号),同时废止原《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以下业务:推荐企业挂牌;承销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推荐本公司承销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代理开立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账户;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利用自有资金或依法管理的资产管理等产品投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证券;为证券的非公开发行组织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或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与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开展业务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改制辅导、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等相关服务;推荐企业展示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7、《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8月17日,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政策精神,推动已宣布的扩大银行业开放举措尽快落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二是取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三是明确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除需符合相关的金融审慎监管规定外,还应遵守我国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8月20日,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办税痛点堵点,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对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作出进一步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2018年9月底前再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江西、湖北、广西、海南、重庆、陕西、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同时,要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税时间,推进首次申领发票1日办结,推行个体工商户承诺制税务注销,实行纳税人网上自主更正申报,推进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简化税务迁移、注销流程,限时解决办税堵点问题,建立暗访、追责机制。

      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跨境会计审计执法合作备忘录》。8月20日,财政部部长刘昆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主席兰吉特.阿吉特.辛格在北京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马来西亚证券监督委员会跨境会计审计执法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双方将按照相互依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会计审计执法合作,积极促进两国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深化中马经贸交流与财金合作,切实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

      10、《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8月22日,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9号),决定将推行“预约通关”互联网模式。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的情形包括:国家紧急救灾救援物资、危险货物;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其他经海关认可确有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海关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预约通关申请,企业需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8小时。

      11、《民航领域鼓励民间投资项目清单》。8月22日,为进一步拓宽民航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民间投资民航领域的积极性,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民航领域鼓励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民航发〔2018〕83号)。《清单》共28个项目,预计总投资规模达1100亿元,涵盖了运输机场建设、通用机场建设、货运物流、飞机维修、航空救援等民航传统领域项目以及无人机物流配送、无人机飞行校验、航行新技术、机载数据通信等民航新兴领域项目。

      12、《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8月23日,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境外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决定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组织自动投案,或者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向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有效挽回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8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有序引入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期货公司,提升我国期货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当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中国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在中国境内实地履职。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

      14、《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8月24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任务,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153号),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通知》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支持各地试点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二是鼓励各地探索构建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三是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 

      15、《关于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8月24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在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中,全面对商标网上申请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网上提交申请、网上接收文件全程电子化,努力打造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商标注册网上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制定发布《关于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明确将于2018年9月1日正式上线“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的商标申请所产生的部分种类商标文件,我局将采取电子文件方式送达,并同步发送短信和邮件提示,用户可自行下载打印,不再以纸质文件方式送达。适用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种类包括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等67种。

      16、《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意见》提出,要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到2020年,各地要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意见》要求各地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根据幼儿园规模合理配备保教保育人员,按照岗位确定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14号》。8月27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114号》,对2017年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情况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2017年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收入5667411万元,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支出5336543万元。其中,分配给社保基金会3182400万元,用于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分配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623703万元,用于国务院批准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分配给民政部265200万元,按照“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安排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有特殊困难等人群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项目;分配给体育总局265240万元,支持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发展项目。

      18、《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28日,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共35个条文,主要是针对目前人民法院在处置财产过程中突出存在的,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又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以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对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行为进行规范。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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