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230号),对养老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比例等予以明确。《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提高业务经营门槛要求。对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提出了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净资产始终维持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资质要求,个人开放式业务门槛明确为不低于1000元。二是强化投资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结合保险机构开展另类投资的优势,加强了另类投资的监管;设定了债券正回购的比例,防止过度使用杠杆;明确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三是对委托外部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作了细化规定。明确了接受委托的投资管理人资质以及资金的独立性,具体投资行为也应遵守保险资金的相关规定。四是加强了产品备案监管。进一步明确对未按规定备案产品和实际销售的产品与备案产品主要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可以采取的具体监管措施。五是强化了业务信息报送。设计了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提出相应的报送要求。

      2、《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1月16日,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决定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

      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11月1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49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二十八条,从人员配备、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督促保障等多个方面构建了法律顾问制度体系,为该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指导意见》明确了总法律顾问的设置、任职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等,并要求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17年底前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各机构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

      4、《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2016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23号),决定对列入江苏、安徽、山东、重庆、西藏、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24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过期失效;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5、《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11月16日,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决定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河北白沟箱包市场等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6、《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对企业年报信息申报作出具体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要求,自2016年度年报开始,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信息时,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事项基础上,增加社保事项,包括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以及统计事项,包括: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7、《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11月17日,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8、《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11月18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6〕416号),对简化优化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审批审核有关事宜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推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一揽子申报和批复,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本部门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报管理,定期归集所属预算单位申请项目,向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申报,财政部(国库司)一揽子批复;推行采购进口产品集中论证和统一报批,主管预算单位应按年度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组织专家集中论证后向财政部(国库司)申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批复;对于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申请。

      9、《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11月21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提出在林业重大生态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林业保护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利用等5大重点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10、《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11月22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1、《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1月23日,为顺利实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规范相关资金流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82号),对资金账户、结算等技术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办理资金划转,并会同开户银行做好流动性管理工作,有效防控资金结算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和其境内开户银行的账户管理、资金汇出入和信息报送等进行监督管理;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后,开立人民币沪深证券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沪股通和深股通相关业务资金往来。

      12、《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对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应当按公告所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公式: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公式: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13、《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11月24日,为加强种子种源进口免税政策管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决定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11月25日,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财政部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对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等方面事宜进行规范。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和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加强相关工作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结果导向的改革要求,积极研究制定通用产品需求标准和采购文件标准文本,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15、《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法发〔2016〕28号),对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提出具体意见。《实施意见》包括充分认识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重要意见、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工作原则、甄别纠正工作程序、司法政策、工作落实六个部分,共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办案范围和工作重点。二是正确把握四大基本工作原则。三是严格甄别纠正工作程序。四是审慎把握甄别纠正司法政策。

      1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11月29日,中国银监会、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为新注册及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贷平台备案登记给予指引。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网贷平台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携带九部分资料(网贷平台基本信息,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出资额、股权结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合规经营承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网贷平台官方网站及APP名称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17、《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11月30日,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决定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18、《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11月30日,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决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19、《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11月30日,为执行《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进行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

      20、《关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产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指导意见》。12月1日,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提高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要求,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统计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产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指导意见》,从明确发展方向、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资源配置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国际合作、提高我国产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相关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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