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6月14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2、《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6月20日,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对下一步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行部署。《指导意见》要求,2017年起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国家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同时,《指导意见》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实行多元复合支付方式。二是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三是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四是完善按人头、按床日等付费方式。五是强化医保对医疗行为的监管。
4、《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6月21日,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可的香港地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内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用于记载名义持有的全部债券余额。境内托管机构为境外托管机构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名义持有人债券账户和自营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境外托管机构为在其开立债券账户的债券持有人登记的债券总额应当与境内托管机构为其名义持有人账户登记的债券余额相等。
5、《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6月21日,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中央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7〕96号),就进一步完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部门应对照“三定”方案,结合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调整完善专用一级项目设置,更加集中、直观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将一级项目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部门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小的,应将多项职责合并设置一级项目;单项职责涉及支出规模较大的,应对职责适当细化后设置一级项目。
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6月21日,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通知》(银监发〔2017〕30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进行整顿规范。《通知》共5条13款,在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强业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二是严禁利益输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三是提升服务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四是强化行业自律。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6月22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7〕51号),对保险公司开业验收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通知》从四个方面严格开业验收工作,预防公司管控不到位、经营激进、治理失效、资本不实等风险:一是加强对筹建规划落实情况和公司章程有效性的审查。公司治理、高管团队、经营规划等方面与筹建申请材料严重不符或与监管导向严重偏离的,将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加强股东资质穿透性和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股东提供详细资金来源说明及证明材料,对于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实际控制人变更、关联关系变化等情形的,将进行追溯核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同时,明确筹建期间股东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股权。三是增加面谈考核,强化责任落实。拟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需对面谈考核内容签字确认,保监会进行跟踪评估,落实情况纳入保险行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四是完善验收标准,强化长效监管。进一步细化验收评估内容,建立验收评价机制,并将公司发展规划、产品投资、公司治理的落实情况与分支机构准入挂钩,倒逼公司提高合规水平,构筑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
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6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防范潜在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号),从关联交易市场行为角度入手,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明确监管原则,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追责机制。《通知》针对当前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关联关系难以识别、交易结构复杂多变、关键环节审核责任不清晰等乱象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二是明确穿透监管原则。三是建立“责任到人”的审核和追责机制。四是增加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9、《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6月24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10、《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棉纱期货交易的批复》。6月24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棉纱期货交易的批复》,批准郑州商品交易所开展棉纱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将要求郑州商品交易所继续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棉纱期货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具体挂牌交易时间将另行公布。
11、《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6月27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0号),决定自2017年6月28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12、《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月28日,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32号),决定下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民营银行等9类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实际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份15元和1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年6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每次20元,查询登记信息免费。同时《通知》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两年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
13、《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6月28日,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决定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扩大到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各区域通关一体化审单中心不再办理相关业务。
14、《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安排》。 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签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安排》,以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特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安排》涵盖的范畴包括交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及宣传教育等资讯;研究和推动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合办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展览和研讨会;及推广专利领域的合作。
1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6月2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公布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指引》由使用说明和表单两部分组成。使用说明对于编制依据、技术说明、例外规则、执行标准和评估制度等事项作了说明。表单部分列明了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措施(国民待遇限制)两方面共10个类别、48项特别管理措施,具体包括股东机构类型要求、股东资产规模要求、股东经营业绩要求、资本金要求、股权结构限制、分支机构设立与运营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准入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运营指标要求以及交易所资格限制。与已发布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指引》除了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等三个表述字段外,还增加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特别关注的类别、行业、效力层级、措施来源、措施表述等字段,使得负面清单的内容更加清晰,便于市场主体操作。
16、《CEPA投资协议》、《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6月28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CEPA投资协议》和《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两个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中《CEPA投资协议》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CEPA投资协议》是CEPA的一个内容全新的子协议,由正文4章29条及3个附件组成,全面涵盖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等内容,这是继《CEPA服务贸易协议》之后,内地在市场准入方面再次对香港采用“负面清单”开放方式,这也是内地首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外签署的投资协议。根据协议,内地在非服务业投资领域仅保留了26项不符措施,在船舶、飞机制造、资源能源开采、金融市场投资工具等方面采取了更加优惠的开放措施,并明确了在投资领域继续给予香港最惠待遇,这将使香港继续保持内地对外开放的最高水平。《CEPA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共设7个章节26个条款,重点内容包括:一是针对香港业界十分关心的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置了专章,将通过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交流平台,改善合作环境、联合参与项目建设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市场等措施,支持香港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二是设立了次区域经贸合作专章。内容包括推进和深化两地在泛珠三角区域及前海、南沙、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的经贸合作,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建设,支持香港参与内地自贸试验区建设等;三是在重点领域合作方面,进一步深化两地在金融、文化、中小企业合作、知识产权合作等十四个重点领域的合作。
1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6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联合修订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自2017年7月28日起施行。本次《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积极主动扩大开放。服务业重点取消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水利枢纽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二是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优化《目录》结构,整合原《目录》中部分鼓励类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禁止类,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基本依据。三是删除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按照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模式特点,不再列示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四是保持鼓励类政策总体稳定。继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促进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
18、《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6月30日,为充分利用内地和香港两个市场配置资源,分散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允许保险资金参与深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重点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保险机构可以投资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应当参照《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监管口径》的要求执行;二是明确了保险资金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其基金管理人资质需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19、《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以上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