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江西省安远县从项目申报、资金支出范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严格把控,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紧紧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扶贫项目早见成效。
一是严格审核项目申报。各乡(镇)在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时,必须落实到脱贫攻坚急需安排解决的扶贫项目中,不得申报与精准扶贫无关的项目。同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填写《江西省扶贫和移民项目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复,再报省、市相关部门备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各乡(镇)群众最迫切需要解决、最能使大多数群众受益的扶贫项目。
二是严格划定资金支出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该县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再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
三是严格规范资金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级报账制,各乡(镇)在请款时,必须提供项目招投标和工程进展等资料,并填写《安远县财政性资金拨付申请表》,扶贫资金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县财政局根据县领导审批意见把资金拨付到相关乡(镇)。财政部门须建立资金台账,实时掌握资金进度;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建立项目实施台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推进项目进度;相关乡(镇)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的项目抓紧实施。
四是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各乡(镇)项目申报时要做好公示公告工作,同时留存上墙公示照片,并做好会议记录,项目实施地要设立公示牌,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使用扶贫项目资金的乡(镇)要配合县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乡(镇)和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