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11月1日,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的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下发《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7〕692号), 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自2017年11月13日起施行。新《实施细则》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的规定,并删除了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多种委托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电话委托等)等的规定。
2、《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明确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11月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新《会计法》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修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新《会计法》明确,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此外,新《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7年秋季)》。11月6日,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7年秋季)》。《报告》回顾了2017年前三季度中国外贸运行情况,展望了2017年全年和2018年中国外贸发展趋势。《报告》认为2017 年前三季度中国外贸运行特点是,进出口实现较快增长,一般贸易占比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在外贸发展中的地位进一步提升,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快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快速增长,中西部地区进出口发力增长,大宗商品进口量价齐升。
6、《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11月8日,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 《意见》针对裁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两统一、三规范”:“两统一”就是要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具体包括:一是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和人事争议等受理范围。二是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针对实践中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三规范”就是要从案件受理、保全、执行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裁审程序衔接。一是规范受理程序的衔接。二是规范保全程序的衔接。三是规范执行程序的衔接。
7、《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11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国进出口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覆盖进出口银行经营管理和审慎性监管的主要方面:一是要求其坚守政策性金融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重点支持外经贸发展、对外开放、国际合作、“走出去”等领域。二是要求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并对董事会、高管层、监事会提出履职要求。三是要求其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构建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国别风险等各类风险。四是要求其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完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和动态资本补充机制。五是要求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内部问责。同时银监会也将加强外部监管,对违反《办法》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审慎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8、《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11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冈比亚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3号),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冈比亚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两国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相关产品清单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附表5执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的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11月10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财政部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通知》要求要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存在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通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库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对于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等情形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10、《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11月10日,为全面深化开发银行改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场定位、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管理、激励约束、监督管理、附则等九个章节,共六十六条。《办法》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开发银行风险管理进行规范:一是参照银行业监管规制和良好实践,明确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的主要监管要求。二是充分考虑开发银行开发性业务特殊性,要求其构建与开发性金融相适应、覆盖各类风险和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内部控制与监督评价体系。三是引导开发银行完善风险管理方式方法,要求其建立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制定与不同业务风险特点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模式,针对各类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以及制定应急计划。四是结合开发银行风险管控现状,要求开发银行重点加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环境与社会风险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强化合规管理和并表管理,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五是引导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风险管控中的作用,要求其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建设,强化制度执行,有效提升自我约束能力。
11、《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11月10日,为了便于理解《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政策内涵,引导、鼓励企业开展激励工作,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日前就该办法执行中企业适用条件、激励对象要求、激励实施条件、激励方案管理等方面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了分公司、子公司是否可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纳入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单位是否可开展股权激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实施股权或分红激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是否可以用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份对本企业员工进行股权激励,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如何理解实施股权奖励需“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等问题。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11月11日,商务部部长钟山与智利外交部部长埃拉尔多·穆尼奥斯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越南岘港正式签署中国—智利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议定书》近150页,对原自贸协定和服务贸易补充协定进行了修订和升级。《议定书》由序言和9个章节组成,除对原有协定的货物贸易市场准入、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和经济技术合作4个领域进行升级外,还新增了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电子商务、竞争、环境与贸易4个章节的内容。此外,《议定书》还包括最终条款章节以及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共4个附件。
13、《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11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就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进行部署。《意见》明确,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主动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坚持市场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保障民生、坚持统筹推进,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政府定价制度基本建立,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低收入群体价格保障机制更加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体系更加完善,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价格环境基本形成。《意见》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围绕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聚焦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农业、涉企收费、市场价格监管、民生保障等七个方面,扎实抓好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关于成立电子商务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11月12日,中国商务部与越南工贸部在越南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工贸部关于成立电子商务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确定了在中越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框架下,双方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并明确了工作组的目标、任务、成员和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双方将通过开展企业交流、特色产品贸易、组织公私对话、开展经验分享和政策沟通以进一步推动两国电子商务合作与发展。
1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11月15日,为加强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规范经营行为,防控金融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4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着重强调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管要求:一是要建立健全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流程,确保资本能够充分抵御所面临的风险。二是要根据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状况、资本监管要求,制定有效的资本规划和资本补充计划,合理确定业务发展规模和速度,确保资本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预算与分配应当优先保障政策性业务。三是要建立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至少每年实施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用于经营管理决策和战略规划。四是要建立内源性资本积累与外源性资本补充相结合的动态、可持续资本补充机制。
16、《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11月18日,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国务院制定发布《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二是划转程序和划转步骤。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2018年及以后,分批开展。三是划转配套措施。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现行国有股转(减)持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政策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