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进行规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以及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开展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无需要开展尽职调查。

      2、《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5月12日,为进一步提高对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银发〔2017〕117号),就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有关事项作出明确。《通知》在开户管理方面的关键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知》拓展了“有权拒绝开户”的适用范围。二是《通知》首次提出,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对于异常开户行为,应当审查、判断客户及其申请业务的风险状况,根据审查、判断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力度等措施,对于有充分理由怀疑客户与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拒绝开户”。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在加强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时,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审慎均衡”原则。

      3、《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5月15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作用,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经营活动中涉及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重组的,与债务人等交易相关方签订的债务重组协议、还款协议或其他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内容的合同,可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涉及大量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探索批量办理的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依法规范、高效便利,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月16日,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举借、使用、偿还等进行规范管理。《办法》从土地储备债券管理工作相关主体出发,明确了市县政府、财政和国土部门、土地储备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

      5、《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5月16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238号),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并同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地方政府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实现试点地区散烧煤供暖全部“销号”和清洁替代,形成示范带动效应。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

      6、《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5月17日,为贯彻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决定在13个粮食主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2017年试点方案和试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7、《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5月19日,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8、《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5月19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对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明确,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公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二是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三是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征管规定。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的普及性,便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9、《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5月22日,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进行明确。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0、《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22日,为推进保险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保险资金加大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形式投资重大工程的支持政策。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可免于信用增级。对投资“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工程的债权投资计划,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满足重大工程融资时间紧、效率要求高的需求。

      1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5月22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公告》在《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部分执行口径:一是明确满2年的口径及投资时间计算口径。二是明确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三是明确合伙创投企业合伙人出资比例的计算口径。由于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在投资满2年的当年就可享受试点政策,因此将计算出资比例的时点确定为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对同一年满2年的投资统一计算。四是明确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其计算方法参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计算方法,确保纳税人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政策。五是明确法人合伙人可合并计算抵扣。

      12、《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5月23日,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13、《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5月23日,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创建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76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

      14、《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5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号),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定》和《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转变为水平评价类管理。二是赋予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更多自律管理职能。三是将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改为登记管理。四是将考试成绩滚动周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五是明确原取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新制度要求取得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等同。

      15、《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5月24日,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的部署与要求,推动农业现代化与城乡一体化互促共进,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决定2017年在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8个省份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

      16、《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5月26日,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对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二是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三是完善适用范围。四是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五是完善协议转让规则。六是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七是明确股东减持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依法查处;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17、《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决定公布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增爱公益基金会、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等77家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8、《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5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发财税〔2017〕41号),对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明确。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5月28日,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改革方向、实施范围、预算管理、信息公开等事项,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通知》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正确方向。二是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三是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四是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五是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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