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6月26日,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政府收费公路融资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政府收费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97号),对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的管理和监督作出规定。《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从额度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了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的工作要求。一是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办法》明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专项收入偿还。二是落实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办法》落实了市县政府管理责任,明确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测算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需求,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三是加强债务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管理。《办法》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部门,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四是依法安排债券规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总额度。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6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发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工商办字〔2017〕104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从信息归集与公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运行与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工作。《办法》明确,公示系统是国家建设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办法》规定,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6月28日,为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计18条,主要涉及可回溯实施范围和方式、管理内容、信息安全责任、内外部监督管理措施等方面。一是电话销售渠道方面。目前保监会在产寿险电话销售渠道方面均建立了监管制度,《办法》将其纳入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二是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鉴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已有相应规范,因此《办法》规定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三是兼业代理渠道方面。目前银监会对银行渠道销售理财产品进行“双录”已有明确规定,银行业和消费者接受度高,因此《办法》把包含银行在内的保险兼业代理渠道纳入可回溯管理的实施范围。
4、《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6月3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用户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决定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暂停收取本票、汇票的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6项收费,并通过其网站、手机APP、营业网点公示栏等渠道,以及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主动告知提示客户申请指定免费账户。
5、《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6月30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63号),决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等问题;语言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等11条整治要点。
6、《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6月30日,为切实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7〕165号)。《通知》从四个方面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一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按照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分级备案。二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具备日常经营和风险承担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并实施托管。三是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强化专业资质人员执业。四是明确现存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公估业务备案工作。
7、《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3日,为更好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下发《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从分类实施、规范管理、加强协同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各地在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优先推出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8、《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2016/2017年)》。7月3日,商务部发布《中国零售行业发展报告(2016/2017年)》,全面展示2016年我国零售业发展情况,分析行业发展环境,指出行业存在问题,预判未来发展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零售业经营单位共有1811.91万个,同比增长5.2%。全年商品零售额近29.7万亿元,同比增长10.4%,整体债务水平略有下降,企业利润规模小幅上涨,行业劳动效率小幅提高。便利店、购物中心、超市业态销售额增长较快,增速分别为7.7%、7.4%和6.7%。2016年下半年以来,大型零售企业销售情况明显好转,实体零售出现结构性回暖迹象。
9、《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7月4日,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0号)。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10、《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7)》,对2016年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报告认为,2016年,我国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国民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金融业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机构整体稳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不断完善,实现了“十三五”良好开局。
11、《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7月6日,为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车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74号),对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有关事项作出部署。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车险业务归属地的内部管控,不得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异地车险业务。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车险业务的合规性管控。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网页上开展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业务推介、资金支付等保险销售活动。
12、《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7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11号),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共7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13、《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7月7日,为了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4号),发布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二是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三是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四是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中国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机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工作安排。五是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六是适当增加委员总数。考虑到目前专职委员已经满负荷运转,为保证发行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适当增加专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委员总人数由60名增加至66名。七是减少委员任职期限。为强化委员管理,建立健全委员换届机制,将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改为不超过两届,每年至少更换一半。八是完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提高选聘委员的标准,在原有廉政要求、专业素质、遵纪守法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九是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十是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在原有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理措施,完善对违法违规委员的追责制度,督促委员勤勉尽责。
14、《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7月1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明确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并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通知》指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通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通知》还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作了修改。此前该条款内容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后的条款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最后,《通知》还规定,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5、《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7月12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国家外汇局继续积极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并公布《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本次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17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电子报关信息开放、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优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报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