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10月12日,为提升政策精准度,优化政策执行效果,进一步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规范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通知》要求,各经办银行在2019年2月底前,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情况与客户信息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管部门将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并注重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防止贷款挪用或金融机构报送虚假数据的风险事件,切实保障我国创业就业主体获得匹配的金融服务,落实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战略方针。

      2、《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10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意见》提出,将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50万以上企业新型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50万人左右。《意见》提出了企业新型学徒制一系列政策措施。一是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二是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三是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四是完善财政补贴政策。补贴标准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

      3、《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10月1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对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撑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指导意见》提出了10项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重大项目储备;二是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和开工建设;三是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四是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和项目管理;五是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六是合理保障融资平台公司正常融资需求;七是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八是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九是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十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

      4、《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0月13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实施更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促进外贸稳定健康发展,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工作方案》提出,到2018年底,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数量比2017年减少三分之一以上,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全部实现联网核查,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0年底,相比2017年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到2021年底,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一半,世界银行跨境贸易便利化指标排名提升30位,初步实现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更有活力、更富效率、更加开放、更具便利的口岸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明确,按照“能取消的就取消、能合并的就合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就退出口岸验核”要求,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在今年11月1日前由86种减至48种,除安全保密需要等特殊情况外,2020年底前,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

      5、《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10月15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决定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通知》明确,中央财政在2018-2020年每年安排资金30亿元,采用奖补结合的方式,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方进行奖补;2018年,对全国37个省份(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均安排奖补资金;2019年和2020年,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省份予以奖补。《通知》还规定,2018年,对东部、中部、西部地区按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规模排名分别位于前9名、前7名、前9名,共计25个省份进行定额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各省份上一年度新增小微企业年化担保额、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分为9000万元、7000万元、5000万元、4000万元四档。

      6、《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公告》优化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并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同时废止《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的规定。

      7、《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10月19日,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8年第134号,决定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同时,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8、《关于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纾解股权质押问题的私募基金提供备案“绿色通道”相关安排的通知》。10月2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下发《关于对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纾解股权质押问题的私募基金提供备案“绿色通道”相关安排的通知》,决定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含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募集设立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并购重组,纾解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问题,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将对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特别提供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的“绿色通道”服务。

      9、《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22日,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国有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激励分配机制,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资〔2018〕54号)。《通知》明确,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并对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设定研发费用和研发人员指标条件。

      10、《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10月22日,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通知》明确,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并取消豆粕(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出口退税。《通知》还将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其余出口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11、《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10月23日,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8年第138号,宣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1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13、《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10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试点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起,纳税人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广东省(含深圳市)、重庆市、甘肃省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可直接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4、《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10月24日,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65号),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二是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三是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同时明确了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确保平稳退出。四是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五是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15、《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通知》指出,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16、《〈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意见》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人数不受35人限制;上述发行对象不符合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该发行对象只能买卖其所认购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持股平台的,不得参与认购。

      17、《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10月29日,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年第152号),宣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对人民币调运、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启动《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根据《公告了规定》的,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并实时将《人民币调运证明》和《黄金准许证》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出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有效期在2019年4月30日内的《黄金准许证》,企业可以凭纸质证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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